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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李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毅,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金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徐银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文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文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戴蓓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李金娣、徐银妹、李文超、李文倩、戴蓓倩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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