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诉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张毅(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李某
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原告李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锁、张毅,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李勇),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玉青,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李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被告李某(李勇)委托代理人王玉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干活的事实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的行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依据欠条偿还欠款30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系承包合同关系,该工程并未完工,双方没有完成结算。原告持有的欠条是在逼迫威胁情况下打的,我不欠原告30500元”,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3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干活的事实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的行为,证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依据欠条偿还欠款30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系承包合同关系,该工程并未完工,双方没有完成结算。原告持有的欠条是在逼迫威胁情况下打的,我不欠原告30500元”,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3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江永
审判员:和志尧
审判员:王光磊

书记员:姜景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