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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沈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浩,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告:伍勇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赵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某、马某某、伍勇军、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同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雷长远

书记员: 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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