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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诉秦建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培
赵守辉(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
秦建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原告李培。
委托代理人赵守辉,河北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建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永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与被告秦建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培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培负担。

审判长:杨朝

书记员:由晨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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