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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于庆才(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宗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庆才,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某某,邯钢职工医院职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庆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以及被告应支付的彩票款。但原告主张自欠款之日的利息请求,因欠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原告将彩票出售于被告,被告应支付彩票款,该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彩票款45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480元,由被告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以及被告应支付的彩票款。但原告主张自欠款之日的利息请求,因欠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原告将彩票出售于被告,被告应支付彩票款,该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彩票款45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480元,由被告宗某某负担。

审判长:申素霞
审判员:段红祥
审判员:李树强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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