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晓静,女,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梁格庄镇上岳格庄村,村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鲲鹏
书记员:张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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