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坤
吴某某
房雪
舒云松
马瑞敏(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坤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房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舒云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系被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马瑞敏,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坤、吴某某与被告房雪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坤坤、吴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坤坤、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9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坤坤、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90元。
审判长:何国勇
审判员:盖书军
审判员:胡倩倩
书记员:李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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