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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与刘某某、黄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交通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坤
秦解平(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
刘某某
黄某
刘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张经强(北京包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秦解平,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臧伟,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经强,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与被告刘某某、黄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坤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1元,由原告李坤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1元,由原告李坤负担。

审判长:牟长青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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