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坚定。
委托代理人鄂彬,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涂某某。
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黄石花湖农场大码头。
负责人夏友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庆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智路1号。
负责人杨朝晖,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顺、张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坚定诉被告涂某某、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程建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坚定的委托代理人鄂彬、被告涂某某、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方庆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00时40分许,被告涂某某驾驶鄂b×××××号出租车由二门方向往中窑方向行驶至黄石大道一门有线电视台路段时,与从左至右(以鄂b×××××号轿车行驶方向为准)横过道路的原告李坚定碰撞,造成原告李坚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李坚定伤后在黄石市中心医院(普爱院区)住院治疗51天,住院期间需1人陪护,加强营养,原告李坚定花费医疗费29123.10元。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涂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坚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坚定的伤情经黄石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李坚定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盆骨损伤、右上肢损伤分别属x级、x级伤残,建议自出院之日(2014年9月25日)起继续休息4个月、1人陪护1个月(后期拔除内固定物手术期间),后期面部色斑、康复治疗及拔除内固定物治疗费约需12000元”。本事故经黄石市交通警察事故调处大队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1、鄂b×××××号小轿车是挂靠在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名下营运,该车辆实际车主为被告涂某某。2、鄂b×××××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其限额分别为12万元和50万元。3、被告涂某某诉前垫付给原告6000元。
本院认为: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鄂b×××××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承保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经济损失。三、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系车辆挂靠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保险公司理赔款和被告已经垫付的款项,足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被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四、本案的各项损失,本院审查后认为:1、医疗费29123.1元,2,后期治疗费1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51天=2550元,4、营养费30天×51元/天=1530元,5、误工费34514元/年÷365天×170天=16075元,6、护理费26008元/年÷365天×81天=5771元,7、交通费酌定300元,8、伤残赔偿金22906元/年×20年×12%=54974元,9、鉴定费(含鉴定检查费)2294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五、上述款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支付原告1万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支付原告78120元,合计88120元。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的部分35203.1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0%,即24642元,原告自行承担30%,即10561.10元;六、鉴定费2294元,由被告涂某某连带赔偿原告80%,即1835元,原告自行承担20%,即459元;加上被告涂某某应承担的诉讼费2000元,被告涂某某应赔偿原告3835元,扣减涂某某诉前垫付的6000元,原告应当返还被告涂某某多垫付的2165元。为了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累,此款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从应付原告的赔偿款中扣减,直接向被告涂某某支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坚定110597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涂某某2165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坚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9元,由原告李坚定承担869元,被告涂某某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9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审判员 程建
书记员: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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