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石玉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黄石市第三中学
马连柱
伍小明(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
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玉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第三中学,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38号。
法定代表人叶甲友,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连柱,系该校后勤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伍小明,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雨露,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石市第三中学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1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1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天跃
书记员: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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