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进
朱艳芬(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王富转
李某某
原告:李国进,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艳芬,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富转,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进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士远
书记员:马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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