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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进与安平县安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李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国进,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富转,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艳芬,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安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安平县安平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卢焕伟,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建民,系该村书记。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翠者,农民。

原告李国进诉被告安平县安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李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国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89375元及利息损失18000元,计2073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安平县安平镇南关村的村民,在本村承包经营土地若干。2013年4月,南关村委会的一宗土地被安平县政府征用,其中涉及到原告的3.16亩土地,政府给付土地补偿款每亩土地60000元,原告应得土地补偿款189375元。被告南关村委会在制作土地补偿款发放表时,误将原告与李某某的土地补偿款列在了一个户名,导致县财政局代为发放时将全部10.1亩土地的补偿款全部汇入被告李某某账户,原告向村委会索要土地补偿款时才得知上述情况,原告向李某某主张返还此款,被告李某某拒不承认收到此款,经村委会多次协调未果。由于村委会的过错导致原告土地补偿款至今没有取得,村委会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进系安平县安平镇南关村村民,依法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分配集体财产的权利。安平县安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分配集体财产时未向原告李国进支付相应份额,侵犯了原告李国进的权利,原告李国进请求安平县安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连带支付应分得的土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占有李国进的征地补偿费用189375元,缺乏相应的依据,应予返还。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国进征地补偿费用计189375元,被告安平县安平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福林 审 判 员  韩锦鹏 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

书记员:马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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