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被申请人: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做出(2018)沪0120民初17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沈某申请解除对其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并已经申请人李某某认可,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某所有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蔡伟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