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芝,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必凡,男,194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
原告李国芝与被告曾必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国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丽
书记员: 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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