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贾建国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建国,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6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永冈
书记员:陈苒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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