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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陆某某、遵化市华某某选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德全,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陆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国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
被告遵化市华某某选厂。
投资人赵江,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路振田、遵化市华某某选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以其与遵化市华某某选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葛志国
代理审判员 李海
人民陪审员 付瑞林

书记员: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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