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红岗区教育局进修学校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国,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教育局,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法定代表人:沈括,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敬民,系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校办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法定代表人:艾桂平,职务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教育局、大庆市红岗区校办企业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288元,减半收取3144元由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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