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原告李佳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杨卫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某、李佳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李佳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城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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