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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国民。委托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民诉被告冯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民负担。
审判员 向 平
书记员:胡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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