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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李某某、李海军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蔺如彬(磁县磁州城北法律服务所)
杨丽红
李某某
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李海军

原告:李某某(珍)。
委托代理人:蔺如彬,磁县磁州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丽红。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军。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海军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司红伟
审判员:马超山
审判员:王志远

书记员:崔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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