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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生金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林,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胜举,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生金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被告:孙敬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1日,原告在为王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被告承包了拆西海尔仓库的彩钢工程,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在工作心从高处摔落造成后跟粉碎生骨折冬严重损害后果。原告在被总提供劳务受伤,被告依法应兰承担原骨全部损失。王某、生金合、孙敬博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生金合、孙敬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被告生金合、被告孙敬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治彦

书记员: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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