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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吉祥花园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云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牡丹江市祥合林苑小区共计5户房屋产籍,并以其银行存款50000元和担保人周雅静名下位于西安区万达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周雅静名下位于西安区万达房屋产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牡丹江市祥合林苑小区共计5户房屋产籍。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红波

书记员: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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