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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增、冯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刘福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
李某增
牛景祥
郭存建
冯某某
方学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
侯张胜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福德,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增。
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郭存建。
被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学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张胜。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增、冯某某、侯张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增、冯某某、侯张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增、冯某某、侯张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朝武
审判员:商祥
审判员:樊启寅

书记员:阮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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