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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柴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马占春(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柴某某
高玉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马占春,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农垦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检员。
委托代理人:高玉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宝泉岭农场中学教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繁宇,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柴某某、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3)垦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单一琦
审判员:郭伟宏
审判员:于莹

书记员:宣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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