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旭
书记员:卢鑫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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