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国庆与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国庆,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垦社区B区。
被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1320642769,住所地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韩锋利,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蒋雪峰,黑龙江蒋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国庆因与被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以下简称二龙山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李国庆,被告二龙山农场的委托代理人蒋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国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国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闫 峰 审 判 员  闫晓丽 代理审判员  牟进全

书记员:佟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