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东方红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辉(李国富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创业村。被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东方红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国富与被告霍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国富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185.50元减半收取592.75元由原告李国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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