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国富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国富
杨某某

原告李国富。
被告杨某某。
原告李国富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李国富借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此笔借款已于2014年4月28日到期,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此笔债务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仍应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李国富借款本金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李国富借款3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29日至给付之日,月利率按1%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李国富借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此笔借款已于2014年4月28日到期,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此笔债务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仍应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李国富借款本金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李国富借款3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29日至给付之日,月利率按1%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5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永福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张建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