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京开公路西侧铁道桥北,组织机构代码75026145-3。
法定代表人:张紫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该公司法务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忠,该公司法务职员。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固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廊民二终字第8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张玉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固安县水利小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证,返还原告被拆迁房屋占地307.8平方米,恢复被拆迁房屋原状或赔偿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损失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000元;4.如果判令不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限期一个月内履行合同。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0年1月27日和2010年9月16日签订固安县水利小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对原告在固安县水利小区的房屋进行拆迁改造,被告应于协议签订两年内交付给原告小区6号楼的楼房三套、相连车库三个。双方签订协议后,至今被告承诺给原告的6号楼的三套楼房和三个车库均未建设,根本不可能交付。为此,原告无数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或推诿或直接拒绝见面协商。被告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被告签订协议两年内不能交付楼房和车库,就应返还原告房产证和土地证,被告至今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如果不能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于一个月内履行合同,被告明确表示不能履行的60平方米车库要求置换成180平方米楼房。
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说的楼房现在已经具备交房条件,可以交付使用。现在建好的5号楼就是原来的6号楼,设计上没有区别,只是位置区别。所以不存在没有履行能力和合同内容无法实现的问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要求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实现,现在该小区“青年城”正在建设中,该区域的所有拆迁户的两证已经交到国土管理部门。被告认可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关于车库面积问题,被告可以进行其他适当补偿,但不同意按照三倍置换成楼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1月27日签订了《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充协议书》。2010年9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置换给原告6号楼中间三套,面积120平方米16层,90平方米16层,80平方米15层,20平方米相连车库三个。被告两年内将楼房交付给原告。如被告不能实现原告要求,将土地证、房产证返还给原告。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的平房被拆除。目前,被告将该小区命名为“青年城”,小区还在建设之中,被告承诺的6号楼尚未建成,被告承诺的车库表示不再建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见,因已经拆除的原告房屋在被告开发的《青年城》项目之内,该项目同时也是政府的旧城改造项目,该项目涉及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也关系到其他众多被拆迁户的利益,解除双方的协议,势必影响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他众多被拆迁户的整体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6号楼尚未建设,被告可在该小区相近似的位置及时对原告进行安置。关于双方约定的三间共60平方米车库,被告已明确表示没有设计,不能履行交付义务。原告表示可以置换成三倍面积共180平方米的楼房,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意见,但未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本院考虑到被告不能交付车库,需要变更为楼房,同时延期交房已经达四年之久,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因此,酌情判决被告将60平方米车库置换成120平方米楼房。原告要求被告在一个月内履行合同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青年城小区内和双方协议约定相近似位置交付给原告李某某楼房四套,总面积410平方米。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永贤 审判员  柳章学 审判员  程 良

书记员:张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