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4年3月5日,汉族,丹江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怀勇,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潘某某,男,生于1966年2月25日,汉族,丹江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唐智勇,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所涉及的主要证据被丹江口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依法撤销。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潘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薛金凤 审 判 员 李永昌 人民陪审员 曹占林
书记员:刘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