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
林宝昌(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宝昌,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原审被告李洪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原审被告李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三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国及委托代理人林宝昌,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李某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纠纷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三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国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李某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纠纷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三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国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赵楠
审判员:张和平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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