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卫华,竹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竹溪县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53号综合楼5楼。法定代表人:敖家树,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182412224H。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扶真,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租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竹溪县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2元,减半收取4566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 贺荣明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丁友才
书记员:叶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