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华,女,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威英博(佳木斯)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JereissatiNetoJean(吉祥),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女,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百威英博(佳木斯)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革勋
法官助理李长军 书记员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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