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邯郸市三圆碳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利,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三圆碳素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炉耳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9209457-X。
法定代表人张燕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邯郸市三圆碳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息495万元,其中本金4162526元,利息为7874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邯郸市三圆碳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邯郸市临漳县,原告亦未提供合同履行地在邯郸市复兴区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潇 审 判 员  申素霞 人民陪审员  李燕然

书记员:寇一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