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国利与孙某某、崔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利,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晓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李国利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雄冠,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又名孙文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中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国利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国利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国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国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由上诉人李国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静 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 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

书记员:刘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