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个体,住依某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某黄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某县依某镇育才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毕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柏明,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依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依某黄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 徐冬华 审判员 单立群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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