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军,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崔显廷,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亚龙,男,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依安县。
原告李国军与被告赵亚龙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军及委托代理人崔显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亚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合伙承包工程,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48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现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赵亚龙给付原告李国军欠款48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0元,由被告赵亚龙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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