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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军与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国军
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李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28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军与被告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因李某某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国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国军负担。

审判长:张守林

书记员: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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