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赵磊(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于建
书记员:付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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