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委托代理赵某,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景彬,农民。
被告陈某某,农民。
被告孟某某,农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亮,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原告刘景彬诉被告陈某某、原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原告刘景彬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被告孟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某某、原告刘景彬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原告刘景彬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李某某、原告刘景彬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晓
书记员:刘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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