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河北体美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体美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体美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小营乡辛霞线北侧前陈小营段。
法定代表人:祖红,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体美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利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祖红,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祖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系被告祖红母亲。

李某某与河北体美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体美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崔国星 审 判 员  张国栋 人民陪审员  窦树良

书记员:李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