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体美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小营乡辛霞线北侧前陈小营段。
法定代表人:祖红,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体美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利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祖红,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祖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系被告祖红母亲。
李某某与河北体美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体美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崔国星 审 判 员 张国栋 人民陪审员 窦树良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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