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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书、毛某某等与程型海、徐某某、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艳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毛晓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毛某某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型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季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赖建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0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元,退还上诉人李国书、毛某某。

审 判 长  郭建强 代理审判员  王 耀 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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