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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万和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万和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国艺)。
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万和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南环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李某某与被告万和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国强

书记员:王泽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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