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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吴某坤、李某,原审被告李洪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宝昌,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原审被告李洪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李某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三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预交,应予退回。

审 判 长  张智源 审 判 员  赵 楠 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

书记员:李美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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