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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北戴河新区。
委托代理人朱凤霞,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抚宁县。

上诉人李某诉被上诉人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某不服抚宁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宁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子明审判员李德权代审判员邹德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孙       秀       丽 发还提纲 抚宁县人民法院: 你院移送的李某诉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意见供你院参考: 一、本案案由错误,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二、证人王印吉的证言证明,“二民”是雇主之一,不确定“二民”就是赵某某,但是又证明“二民”姓赵,结合李某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录音证据。李某称:在录音里赵某某同意赔偿钱,只是需要等到内蒙炼油厂设备卖了之后给。应认定赵某某系雇佣李某的合伙人之一,重审时应查清该事实,依法审理。 三、在被上诉人赵某某不出庭的情况下,应核实李某提供录音的真实性,并结合王印吉的证言,认定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主办人:李德权 联系电话:36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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