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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辰、何某等与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系原告李某辰儿媳。
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法定代理人: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法定代理人: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刚,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庆云县人。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广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沧州渤海新区万丰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于淑鲜。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2号楼10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辰、何某、李某、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沧州渤海新区广远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辰、何某、李某、李某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辰、何某、李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辰、何某、李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计2231元,由原告李某辰、何某、李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琳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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