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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华与陈某某、龚某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华
景婧(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龚某平
李国明

原告李某华。
委托代理人景婧,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
被告龚某平。
被告李国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陈某某、龚某平、李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华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华负担11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华负担110元。

审判长:祝继业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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