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王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权限详见委托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嘉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嘉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嘉诚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嘉诚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6元,由原告李嘉诚负担。
审判员 赵兰水
书记员: 李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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