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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荪洁、王文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嘉,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荪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
  被告:王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
  被告:孙美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
  被告:王文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王文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曹荣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郑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王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八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八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纯,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李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临潼路XXX弄XXX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荪洁、王文龙、孙美珍、王文妹、王文虎、曹荣美、郑国庆、王巍、第三人李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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