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锁
尹庆忠(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吴金哲(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李某锁。
委托代理人尹庆忠,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金哲,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锁诉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锁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锁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锁负担。
审判长:刘梅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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